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66号

    罪犯唐朝香,男,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十四监区服刑。1997年10月因犯购买、出售伪造的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8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唐朝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苏刑终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裁定2021年3月10日向罪犯唐朝香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唐朝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3月、2023年1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2022)苏0111执374号之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唐朝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