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玉银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383
江苏省镇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镇狱减建字第2093号
罪犯刘玉银,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玉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九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玉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9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2022年1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执400号之一执行裁定,(2020)苏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中刘玉银涉财产部分的判项即赔偿经济损失已履行5290.66元,尚未履行的部分44043.8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玉银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