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奎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307
江苏省徐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李奎,男,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870.5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李奎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于2020年2月28日向李奎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