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私人家教中心老师猥亵学生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潘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8000元。

 

原告李某系小学四年级学生,2010年暑假原告到被告潘某开办的家教中心参加数学、英语的辅导。一天被告乘教室无人之际对原告进行了猥亵,事发后被告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告也出现了夜里经常被恶梦惊醒,白天惧怕上学,不愿见老师和陌生人,情绪低落等现象。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要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一名家教老师,利用为学生辅导的机会对不满14周岁的原告李某进行人格上的猥亵,对原告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是可以确定的事实,侵权人潘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请求数额酌情予以考虑,并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