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厨具质量纠纷 法院判决退货退款
作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成家琼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1042
2022年4月,原告李某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某品牌智能集成灶一台。2023年1月开始,原告李某多次向门店提出案涉灶具在使用中存在红火、自动启停、油烟机打不开、蒸箱无法打开、按键失灵、燃气泄漏等问题,后又提出案涉灶具货不对板,要求退一罚三。被告某家电公司表示不存在货不对板,灶具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故不同意退货。双方协商未果遂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被告某家电公司自行至原告李某家中取回案涉集成灶、返还原告李某货款12000元,并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家电公司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现代消费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有效遏制消费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适用条件有三:首先,从主体要件上来说,消费者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则必须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第二,从行为要件上来说,经营者必须存在欺诈行为;第三,从结果要件上来说,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遭受了损失,本案中,被告某家电公司系按照约定向原告李某交付了产品,不存在货不对板的欺诈行为,故法院未支持原告李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但案涉集成灶作为一种将家用燃气灶和吸排油烟装置组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增加食具消毒柜、烤箱、电磁灶、贮藏柜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功能的器具,其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使用性能。原告李某自2023年1月开始使用后便不断反映集成灶存在自动启停、按键不灵、燃气泄漏、油烟机自动关闭等问题,经数次维修并更换主板后未能解决前述问题,导致原告李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李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智能家电以其个性化、便捷化及多功能化等特点吸引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关注智能性的同时,往往容易忽视产品本身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和安全性能。该案判决提醒消费者在关注产品多功能性的同时,更应关注其基本性能,使用中遇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卖家反映并保留相应证据,及时维权;亦警示生产者、销售者在研发、宣传时应更注重产品的基本功能及安全性能,推动智能家电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