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陈和生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394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2号
罪犯陈和生,男,1971年12月1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罪犯陈和生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和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陈和生以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诊断书。
经审查查明,罪犯陈和生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为尿毒症,维持性血液透析中,需继续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陈和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和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陈和生的居住地在南通市通州区,故南通市通州区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和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