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87
罪犯朱某某,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溧阳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8月22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8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及违法所得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