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67
罪犯郑某某,男,1995年11月3日出生,河南省禹州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3年1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09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