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107号

    罪犯赵某,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上海市虹口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入监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5日止)。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及违法所得十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