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20号

    罪犯张某斌,男,1999年10月5日出生,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2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