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43
罪犯杨某某,男,2001年1月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1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2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继续追缴同案二人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及追缴同案二人违法所得三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