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176
罪犯杨某朋,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6月24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执行。2022年12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7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2日止)。
罪犯杨某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