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81号

    罪犯杨某基,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3月24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

    罪犯杨某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