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78号

    罪犯晏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江苏省句容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2022年1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202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2022年11月16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83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