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97号

    罪犯许某涛,男,1991年8月4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3年6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9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某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四千四百五十二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许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六万元及违法所得二十三万四千四百五十二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某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