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元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12
罪犯吴某元,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7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9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六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百五十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百六十四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