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69号

    罪犯吴某元,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7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9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六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百五十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百六十四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