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48
罪犯吴某文,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苏09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
罪犯吴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