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195
罪犯吴某祥,男,1997年6月17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原楚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从严管控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19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8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整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及违法所得四千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