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54号

    罪犯汪某某,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5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81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同案三人自愿退赔的人民币二十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元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汪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及个人退赔四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