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97
罪犯秦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0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2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及违法所得十一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