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皮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37
罪犯皮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皮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5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
罪犯皮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