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82号

    罪犯皮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皮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5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

    罪犯皮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