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83号

    罪犯彭某良,男,1998年5月30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4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继续向同案三人共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整,向彭某良追缴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

    罪犯彭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及追缴非法所得共计五千三百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