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33号

    罪犯潘某,男,1972年4月3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8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整,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二千五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及违法所得六十万二千五百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