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某卿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13
罪犯龙某卿,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8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龙某卿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零九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龙某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万零九百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某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