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某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25
罪犯龙某峰,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1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龙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龙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及违法所得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