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3号

    罪犯蔡某兴,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3年7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9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九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百一十万元及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九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兴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