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晖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30
罪犯蔡某晖,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3年4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9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整,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苏11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十万元及违法所得七十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晖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