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60号

    罪犯蔡某晖,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3年4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9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整,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苏11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十万元及违法所得七十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晖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