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苏金狱减建字第73号

    罪犯敖某,男,1999年12月13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8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9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敖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