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72
罪犯王某雷,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中专,微商,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82刑初1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雷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三被告人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02870元(连带赔偿),由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三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向购买、食用“同和堂俏媚人酵素压片糖果”片剂套装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宜兴市人民法院审核)。王某雷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02870元(连带赔偿),由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在国家级媒体向购买、食用“同和堂俏媚人酵素压片糖果”片剂套装的消费者赔礼道歉。罪犯王某雷家属于2024年11月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缴纳法院罚没收入25000元,并提供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同案犯曾某如家属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2023年10月8日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缴纳检察院罚没收入183200元、219670元,并提供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两张;提供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罪犯王某雷财产性判项缴纳情况说明》一份;提供被害人仲某双父亲于2019年4月3日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