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5〕苏宁女狱减建字第32号

    罪犯蔡某亲,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5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蔡某亲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苏09刑终2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罪犯蔡某亲家属于2023年2月23日向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并提供缴款收据一张。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