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亲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56
罪犯蔡某亲,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5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蔡某亲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苏09刑终2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罪犯蔡某亲家属于2023年2月23日向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并提供缴款收据一张。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