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苏南狱减建字第58号

    罪犯赵某,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3年5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2024年11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证明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罪犯赵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