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苏南狱减建字第40号

    罪犯李某华,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3年3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02执恢507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全部执行完毕并结案。罪犯李某华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