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苏南狱减建字第124号

    罪犯赵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山东省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6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3刑终406号刑事裁定,准许赵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犯罪所得,2021年6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执202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6月6日履行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赵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