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苏南狱减建字第76号

    罪犯徐某,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14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81刑初25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刑终5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6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2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21年2月19日罪犯徐某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一万元,2024年12月1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情况说明,证明罪犯徐某剩余应缴纳的人民币四万三千五百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罪犯徐某应履行部分已执行完毕。罪犯徐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