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苏南狱减建字第72号

    罪犯熊某新,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熊某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熊某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3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刑更1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4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熊某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1月6日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115执9911号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熊某新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某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