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苏南狱减建字第109号

    罪犯夏某荣,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从严管控监区服刑。

    2016年4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21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零七百八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日交付执行。2018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6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2日止)。

    罪犯夏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零七百八十元,2016年11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6执717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夏某荣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荣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