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苏南狱减建字第114号

    罪犯刘某国,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监狱医院服刑。

    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8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侦查机关冻结其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万元,由侦查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剩余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刘某国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苏03刑终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5日交付执行。2022年12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7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4日止)。

    罪犯刘某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2021年10月1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执2269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并结案;追缴违法所得八百万元,2023年11月15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执4950、4953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并结案。罪犯刘某国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