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09
罪犯张某某某,男,1999年2月14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3年10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