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73号

    罪犯虞某平,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月21日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2022年9月21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3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虞某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受贿款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虞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履行,追缴受贿款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虞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