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虞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22
罪犯虞某平,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月21日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2022年9月21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3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虞某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受贿款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虞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履行,追缴受贿款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虞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