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422
罪犯叶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1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21年1月26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8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八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7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苏1282执12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责令退出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
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八千元未履行。2021年9月7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执1290号执行裁定,终结责令退出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