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某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354
罪犯叶某和,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某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退出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叶某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全部履行,退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某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