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96号

    罪犯吴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7月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1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退赃退赔人民币三百五十四万二千二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退赃退赔人民币三百五十四万二千二百元未履行。2021年8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11执2854号执行裁定,终结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