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38号

    罪犯王某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3年5月1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1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元。罪犯王某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苏13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罪犯王某龙的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