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56
罪犯陶某,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陶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