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76号

    罪犯孙某,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2005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11月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责令共同退赔八十九万八千八百零四元四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未履行;共同退赔八十九万八千八百零四元四角未履行。2021年8月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执1946号之一的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