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3号

    罪犯欧阳某健,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30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欧阳某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对被告人欧阳某健等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八角五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3日止)。

    罪犯欧阳某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八角五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某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