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84号

    罪犯缪某敏,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04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缪某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退赃退赔人民币一千四百十二万三千六百零九元三角五分。缪某敏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苏04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缪某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2023年12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4执2820号之二的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2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404执恢87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退赔一千四百十二万三千六百零九元三角五分已通过不动产司法拍卖267万元,已按相关规定将剩余相应拍卖余款汇至法院执行款账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某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