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调整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封建时期的中国重刑事轻民事,立法上是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处理民事案件也通常采用刑罚手段。

在南京历史上,独立的民事审判始于清末江宁地方审判厅的出现,发展并相对完善于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南京市的民事案件每年平均受理在1000件上下,其中讨债纠纷最多,婚姻案件只占5%左右。

尽管如此,南京的离婚案件仍居全国之首。如民国22年(1933年),全国受理离婚案件总数为448件,其中江苏省90件,居各省首位,其中江宁地方法院受理数占全省首位,离婚案件比往年呈上升趋势。

当时法院分析:“江苏、上海地区离婚案在各省之上,可知都市愈发达,风气愈开通,离婚案件愈多。离婚者年龄20岁以下的,女多男一倍;30岁以上的男多女一倍。推其原故,前者是因女子结婚较男为早;后者是男子经济能力强,年龄大也不怕找不到老婆,女子则年长色衰,担心再婚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旧社会遗留的大量民间纠纷纷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据统计,南京解放之初的4年内,市法院平均每年受理民事案件达8800件。为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南京市人民法院创造了集体调解方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1955年后,全市每年受理民事案件2600余件,趋于正常。“文革”期间,民事审判受到严重干扰直至完全停顿。1978年以后,民事案件逐年上升,1991年受理案件超过1万件。据19496月至1991年底,42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6万余件,其中离婚案件近9万件,占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