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11号

    罪犯马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7年8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12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2日止)。

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未履行,赃款七万余元已退缴三万一千五百六十五元。2018年12月24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2执37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