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292
罪犯刘某均,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3年6月9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均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罪犯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苏13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