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23号

    罪犯刘某均,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3年6月9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均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罪犯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苏13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年2月24日